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5日 消息来源: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刚察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北办发〔20198号)和《中共刚察县委刚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刚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接受县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县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关于农业农村、水利、科技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农村、水利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农业农村、水利和科技工作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决策部署。组织起草农牧业、农牧区及水利管理、科技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农牧业综合执法。实施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规定。

(二)统筹推动和发展农牧区社会事业、农牧区公共服务、农牧区文化、农牧区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游牧文化建设。指导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协调推进深化水利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资源规划、县管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工作。

(三)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相关调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落实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

(四)承担完善农牧区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组织实施深化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牧区土地承包改革和管理、农牧区宅基地和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拟订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农牧业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促进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牧业品牌。指导开展“菜篮子”工程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信息,发布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运行。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牧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农牧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种子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牧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农牧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九)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牧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域内动植物防疫检疫、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治工作,组织扑灭重大疫情。

(十一)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推进农牧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编制中央和地方投资安排的农牧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方向和农牧业农牧区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牧业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草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农牧业农牧区人才工作。组织实施农牧业农牧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农牧业有关经济、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监督实施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岸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县河道采砂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实施县内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安全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县内重大节水供水水利工程运行及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监督实施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十九)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负责县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县管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二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工作。负责全县水利行业质量技术标准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等工作。

(二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编制县内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县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三)承担全县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牧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牧业全面升级、农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牧业农牧区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牧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职责。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侧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化水安全保障工作。

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建议。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5.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

6.组织实施科技促进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7.监督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相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组织实施工作。

8.做好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落实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规划。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有关职责分工。

1)在农畜产品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畜产品的价格监控,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农畜产品的生产,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农畜产品的流通。

2)在粮食安全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3.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4.与县自然资源局在河道采砂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根据《刚察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六条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 局长1,副局长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七条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位于刚察县东大街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70-8652481

    单位负责人:索南太

单位负责人简历

    19759月出生,男,藏族,大学本科学历,19947月参加工作,现任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07-2010年,任刚察县建设局副局长;

    2010-2014年,任刚察县县热水管委会土地规划局副局长;

    2014-2019年,任刚察县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2019-20216月,任刚察县扶贫开发局局长;

    20216-20223月,任刚察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20223月至今,任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