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北州委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十三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5日 消息来源:

(暂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考核工作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统筹规范全州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1.建立统筹机制。建立由州委办公室牵头,州纪委监委、州政府办公室、州委组织部及州目标考核办等部门参加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实施。

2.实行计划管理。州委、州政府各部门及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凡开展的涉及下级党委、政府以及本系统内的全域性业务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每年3月底前以年度督查检查考核计划表的形式分别报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研究审核,由州委办公室统一报州委审批,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印发执行;计划外确需开展的,按程序报请州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对紧急突发事项的督查检查,可以先行开展,同时报备州委办公室。

3.严格控制总量。加强州级督查检查考核与中央、省级督查检查考核的衔接及与县级督查检查考核的联动,尽量减少重复、多头督查检查考核;州委、州政府各部门及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开展的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每年不超过1次;涉及全州性或全域性的业务考核尽可能纳入州级综合考核,与州考核办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工作同步进行,相关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开展专项考核;同类事项的督查检查考核由州委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合并进行;尽量减少对各地区和基层尤其是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干扰,确保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较规范前减少50%以上。

4.实行清单管理。要认真开展专项清理,坚决撤销形式主义、可有可无、劳民伤财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大幅度压缩数量;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可以公开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行到位,严防反弹回潮。

5.加强日常监督。州委、州政府各部门及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要强化职责职能范围内工作落实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不得以调研指导名义,进行变相的督查检查考核。

6.改进工作方式。倡导“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主要看决策部署是否真正落实、群众是否真正满意;除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明确要求的以外,不以档案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不得要求事事建档、事事发文、事事开会;有必要召开的座谈会、汇报会,不得事事要求部门“一把手”参会;充分运用政府710督办系统,共享部门大数据,不断提高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7.提高工作精度。列入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参加督查检查考核,提前做好相关政策和业务的“备课”工作,避免临时搭“草台班子”、外行督查检查考核内行,确保督得准、查得清、考得实。

8.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省州委贯彻落实措施,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总结经验,更要到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多看“后院”“角落”,少看“门面”“窗口”;敢于动真碰硬,直面问题,不得报喜不报忧或文过饰非、避重就轻;注重听取被督查检查考核单位的陈述意见,辩证地、历史地、客观地分析问题、看待问题;不能工作刚安排就督查检查、刚部署就进行考核;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体现差异化要求,避免重复雷同,不得搞“一刀切”、“一锅煮”。

9.坚持问题导向。督查检查考核要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能指导、协调解决的,尽力指导、协调解决;属于被督查检查考核地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反馈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需要上级解决的,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报上级研究解决;督查检查考核中收到的各类举报信、检举信,按规定转送有关部门逐一核实、处理。

10.严守纪律要求。督查检查考核中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瞎指挥、乱表态,不得随意变更既定规划、临时设置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及指标,不得刷“存在感”、充“大头”、大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州委作风办、州纪委监委、州委组织部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突出整改落实。督查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建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台账,并按“谁督查检查考核,谁负责督促整改”要求一抓到底,确保整改到位;反馈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备州委办公室,同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2.提高结果运用。督查检查考核结束后,必须形成有情况分析、困难问题、意见建议、经验总结的高质量报告报送州委办公室,由州委办公室审核后提报州委、州政府作为决策依据。同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报告情况不清楚、问题查找不准确、意见建议无建设性的,视为无效督查检查考核,由督查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向州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13.树立鲜明导向。将督查检查考核结果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地区或单位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依据;亦可作为单位民族团结进步进步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创建考核验收的依据之一。对政治坚定、敢担当、敢作为、敢创新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

     本十三条措施由州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参照执行或制定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