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总工会
关于转发《海北州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2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总工会

海北州总工会

关于印发《海北州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县总工会、青海湖农场工会、州总各直属工会:

海北州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州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分别征求了州纪委监委、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局、卫健委、安监局等部门意见建议。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北州总工会

              2018年10月29日 



海北州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具体措施,激励动员广大职工干事创业。根据《青海省总工会办公室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总办通〔2018〕11号)、青海省总工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青总发〔2017〕54号)、青海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补充通知》(青总发〔2018〕2号)关规定和州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指导意见>的分解任务的通知》(北办字〔2018〕8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理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 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开展职工活动应制定方案、编制预算,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组织实施,发放奖金、奖品应实名签收。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依照州财政有关规定执行。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最高奖项不超过300元/人。在“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核算。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单位工会会员文体活动所需服装,可对参加比赛的人员购买指定用途服装,人均不能超过500元。 组织本地区、本系统(行业)工会会员参加全省、全国性文体比赛,参赛选手所需服装,由组织活动的州(县)总工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集体研究确定标准后统一购买指定用途服装,但人均不得超过1000元。   

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3,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300元,团体奖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8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但人均奖品不超过100元。春节工会会员联欢会奖品按人均不超过100元执行。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人均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科目中核算。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州(县)范围并当日往返,用餐以活动当日一餐制的方式,按实际参加活动人数50元/人标准内用餐。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费用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科目中核算,观看电影在“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科目中核算。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所需的生活用品等,全年人均支出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节日慰问品发放应实名签收。   

会员本人生日慰问。基层工会对会员生日进行慰问,可购买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券,标准不超过300元/人,蛋糕和蛋糕券发放应实名签收。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座谈慰问,并一次性可以赠送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退休纪念品。纪念品发放应实名签收。                                                                                       

工会会员或会员直系亲属大病住院,可以进行慰问,慰问金(品)标准不得超过500元。慰问品(金)发放应实名签收。

工会会员或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进行慰问,慰问金(品)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金(品)发放应签收到位。

工会会员或会员爱人符合计生法规政策生育的,工会组织代表单位工会会员给予慰问,慰问品金额不得超过800元。慰问品发放应实名签收。

工会会员结婚,工会组织代表单位干部职工前往慰问,慰问品金额不得超过800元/人。慰问品发放应实名签收。

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统一体检的工会会员,工会组织可以每年安排一次体检,体检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但在编在岗人员已纳入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统一体检的不再安排或动用工会经费补贴体检。

工会会员慰问项目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支出”科目中核算。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六)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所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依照省总工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置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海北州总工会负责对全州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州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和上级工会的审查审计。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总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北州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北总工字〔201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北州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