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破坏青海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5日 消息来源:

全面加强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好青海湖渔业资源,维护好青海湖复合生态共生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刚察县公安局、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从即日起将在全县范围内依法联合开展打击破坏青海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青海湖及其入湖河流捕捞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或者以任何方式收购、拉运、储存、贩卖湟鱼。禁止湟鱼及其制品上市销售。禁止宾馆、饭店等餐饮单位及个人加工销售湟鱼食品。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青海湖及入湖河流建造拦河闸坝、引水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禁止向青海湖湖体直接排放任何污染物;禁止向青海湖流域汇入水体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固体废物。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以资源调查、科研等特殊原因捕捞湟鱼。

  四、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投案、拆除违法网具、上缴违法工具,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投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食用青海湖裸鲤和非法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违法线索。举报电话:刚察县人民检察院(09708652559;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09708652418;刚察县公安局(09708652523;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708652204;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97086546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

 

   

 

 刚察县公安局        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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