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刚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刚政办〔2023〕106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消息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调整刚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调整刚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20〕21号)规定,结合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实际情况,并参考周边州县租金标准,调整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租金标准

现行标准于2021年4月20日调整,于2022年1月1日执行,租金标准如下:

(一)保障对象

1.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每月0.36元(按建筑面积收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转户农牧民家庭等每平方米每月2元(按建筑面积收取)。

2.城镇低保户租房押金按每套3000元收取,其他保障对象租房押金按每套10000元收取。

(二)非保障对象

1.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滞租的,面向非保障对象出租,每平方米每月4元(按建筑面积收取)。

2.非保障对象租房押金按每套20000元收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援青干部人才等非保障对象住房租金由县财政承担的,公租房免收押金。

(三)其他

干部周转房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非保障对象租金标准参照执行,每平方米每月4元(按建筑面积收取)。

二、调整租金标准

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房、干部周转房参照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如下:

(一)特殊保障对象

为照顾特殊困难家庭,享受城镇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含棚户区改造房)租金,押金按每套3000元收取。

(二)保障对象

1.享受城镇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60岁及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36元(按建筑面积收取),押金按每套3000元收取。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上述家庭月人均收入在3500元以下,以公安部门家庭户籍登记人口数为准)及退役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多子女家庭等每平方米每月3元(按建筑面积收取),押金按每套3000元收取。

(三)非保障对象

1.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滞租的,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2.正式在编(党政机关、挂职干部、国企等)、同工同酬、政府聘用人员家庭及企业配租、个体工商户每平方米每月10元(按建筑面积收取),押金按每套5000元收取。

(四)其他

干部周转房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非保障对象租金标准参照执行,每平方米每月10元(按建筑面积收取),押金按每套5000元收取。

三、调整租金标准执行时间

为体现社会公平,给广大承租人一个适应期,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现行标准执行,2024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