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3日 消息来源: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在我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执法为民,实现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行政执法范围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三定”规定,我局主要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在履行律师管理、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落实“三项制度”。

局属各科室、各执法中队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检查、行政决定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三、工作机制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确定本单位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确定本单位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确定本单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负责根据情况变化对公示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综合办公负责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各执法中队在进行现场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在部官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基本信息。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从部官网撤回。

(二)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执法中队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为进行记录,并对记录内容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采用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的,要结合各自的执法实际,制定完善各类执法行为的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

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于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做音像记录。对于需要音像记录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记录执法行为。对于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或者社会关注度高、在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规定制作成案卷归档、保存。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存储载体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转移存储设备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

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局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执法记录,因舆情应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公开执法记录,或者其他单位请求调阅执法记录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程序公开或者调阅。

(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审核制度。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执法决定都要严格进行法审核;未经法审核或者未通过法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法治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重大执法决定意见经法审核后,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四、组织保障

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将落实“三项制度”作为贯彻党中央、省、州、县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规室要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做好落实“三项制度”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局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审核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工作。财务要做好落实“三项制度”的经费保障。

建立我局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我局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部署落实“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部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综合办政策法规室财务室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室牵头组织。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