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工矿区范围和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标准的公开征求意见函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2日 消息来源:

 根据《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刚察县划定工矿区范围和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一、全县工矿区范围拟划定区域

 刚察县工矿区主要涉及两大产业园区:一是刚察县泉吉乡扎苏合光伏产业园区,范围为“刚察县泉吉乡扎苏合光伏产业工矿区东临青海湖农场,西临吉尔孟乡,南临青海湖,北临伊克乌兰乡”。拟将扎苏合光伏产业园区认定为工矿区,并划定工矿区范围为光伏产业园区一期、二期建成区,后期新开发的新能源项目占地,按光伏产业园区一期、二期建成区标准执行。二是刚察县热水煤炭产业园区,范围为“东至哈尔盖镇切察村,南至哈尔盖镇察拉村,西至哈尔盖镇环仓秀麻村,北至哈尔盖镇亚秀麻村”。认定为工矿区,拟由海北州政府指定土地主管部门(州自然资源局)重新认定热水工矿区范围,划定范围按照现有热水煤炭产业园区建成区(包括江仓、外力哈达)为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四条规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0.6元至12元”。为了建设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加快产业布局,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公平税赋,拟将县城、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1/平方米;光伏产业园区工矿区、热水煤炭产业园区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0.6/平方米。

现向社会各界人士及企事业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2月8日前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反馈至刚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传真:0970-8653026  

 

 

 

 

 

                         刚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