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 救济渠道公示信息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1日 消息来源: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刚察县东大街19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五)联系电话(传真):0970-852204 

  二、执法权限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市场监管措施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质量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品牌强县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三)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指导全县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跨区域案件及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并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违法行为。 

  (六)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组织实施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综合监管工作,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资质。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风险监测、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十)组织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推动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统筹协调、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品牌强县战略实施工作。实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建设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实施商标保护、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等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和监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为。指导全县品牌产品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国际商标注册工作。 

  (十)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组织。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规范、监督商品质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建议引导和推动企业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依法监督管理企业事业标准化生产,治理无标非法生产。负责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审查和登记等工作。负责新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 

  (十)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和行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十)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开展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县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九)完成州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二)法规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2.《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6.《商标法实施条例 》

  7.《广告管理条例》 

  8.《专利法实施细则 》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10.《认证认可条例 》

  11.《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12.《计量法实施细则 》

  1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5.《禁止传销条例》 

  16.《直销管理条例》 

  17.《价格管理条例 》

  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9.《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0.《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三)规章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5.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7.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9.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10.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11.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1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1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4.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15.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16.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17.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18.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19.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2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6.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7.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28.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29.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30.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1.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2.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33.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34.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35.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6.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38.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4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4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42.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4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4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45.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46.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47.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48.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49.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0.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5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5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5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5.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56.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7.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8.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9.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0.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61.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其他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备案;(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司法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机关管辖的。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入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五、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六、监督举报方式 

  1.监督举报地址: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监督举报电话:0970-865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