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机要局、密码管理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8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机要局、密码管理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刚察县委刚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刚察县党政群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通知》,设立中共刚察县委办公室(县委机要科由县委办公室管理)和《关于各县委机要机构统一名称并增挂密码管理局牌子的通知》(北机编办200853号)将县委机要科改为县委机要局并挂县密码管理局牌子。由县委办公室管理。

二、主要职责

依法管理商用密码。(其他职责因涉密不宜公开)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共2项)

1、违反商用密码产品相关规定的处罚。

依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3号1999.10.7)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 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二) 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22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撤销其指定科研、生产单位资格,吊销《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2.违反商用密码产品生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依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1999.10.7)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一) 在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 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三) 未经批准,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的;

(四) 擅自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的。

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没收其密码产品。

第22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撤销其指定科研、生产单位资格,吊销《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行政检查(共1项)

1.负责对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涉密企事业单位进行保密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2010.4.29)第42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44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2014.1.17)第32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33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