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藏语文工作办公室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8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藏语文工作办公室

一、基本情况

根据《海北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关于刚察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挂刚察县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牌子的批复》(北编办发〔2015〕16号),同意在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挂刚察县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牌子。

内设机构 刚察县藏语文工作办公室不设内设机构。

二、主要职责

(一)深入宣传和贯彻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实施《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组织和管理藏语文的推广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专业人的业务培训

)检查和指导本地区藏语文教学、扫盲、科研、学术研究、编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音像制品、网络用文等;负责审核县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牌匾公章及市面社会用字的藏语文译文工作。

)组织开展并承担本地区藏文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出版及藏文古籍文物的保护、收藏和抢救工作。

)承担县党政机关的主要公文、大型会议材料和有关重要资料的翻译任务;指导本县其他同级国家机关和各部门的翻译工作。

(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共1项)

1.对违反《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依据:《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4.3.26)第32条第二款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二)行政奖励(共1项)

1.对模范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据:《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4.3.26)第32条第二款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行政检查(共1项)

1.对《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

依据:《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4.3.26)第32条第一款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接受各级藏语文工作部门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

(四)其他行政权力(共1项)

1.对藏语文工作者的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依据:《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4.3.26)第3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使用藏语文进行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实用技术的推广。自治州自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藏语文工作者的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