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 消息来源:

刚府行决〔2023〕5

申请人不被申请人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予告知是否受理、逾期不予告知是否立案,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已于20231212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后逾期不予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书面受理。3.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逾期不予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4.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是否立案及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2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6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及对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案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受理该投诉及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受理该举报。然截止至今,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及对举报是否立案,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称1.2023 年12月4日上午我局主动电话联系投诉方,说明我局未能收到信件。当日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将投诉举报情况,告知刚察县海滨平价购物中心负责人,并实施了现场调查检查。2.经现场调查检查发现该商品均已销售完,购物中心承认是在海滨平价购物中心所购,该购物中心提供了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进货票据食品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记录。综上,我局未收到申请人谢志胜的投诉举报材料,无法作出并通知当事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也无法作出并通知当事人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故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建议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由刚察县邮政分公司揽投部快递员于2023年9月15日送达至被申请人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机关决定如下: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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