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刚察县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刚察县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制止和惩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包括:
(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酒后或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违法拼装、改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六)驾驶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交通肇事逃逸。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同时还需提供手机、行车记录仪等拍摄的视频或图片资料。
第五条 举报人通过“刚察公安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拍摄图片或视频发送至平台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面提供手机、行车记录仪等拍摄的视频或图片资料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举报,需提供手机、行车记录仪等拍摄的视频或图片资料。
第四章 举报流程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信息和准确联系方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如举报违法和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纳的,举报人应妥善保管原始图片、视频资料。举报时间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相隔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九条 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所提供的影像、照片、文字资料应当清晰,能够准确、直观反映交通违法事实,注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为24个时格式)、地点。提供的图片不得少于2张;视频必须连续完整,能够反映具体违法行为。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十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一次奖励500元,举报人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正常使用的银行卡前往领取奖励。奖金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逾期不领奖或无法联系、提供的银行卡无法正常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由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人员进行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一辆车涉嫌多个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项进行奖励;同一举报人在省、市(州)、县(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向多个部门举报,且已由其他部门进行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本级举报奖励资金的预算保障安排,县公安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报批。
第六章 免奖情形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或冒名顶替的;
(二)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人;
(三)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信息不能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反映机动车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固定证据和查处的;
(四)举报人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五)举报人采取违法方式取得举报证据材料的;
(六)具有其他不应当奖励情形的。
第十四条 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不予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诬告陷害。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信息。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将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在行车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或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拍照,否则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举报采取自愿的原则,举报人在收集资料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严禁举报人将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的文字、图片、视频通过各种途径乱转乱发,违者将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作为违法信息及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控系统采集或交通警察(含辅警)在执勤执法中依法取证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1、刚察县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申报表。
2、刚察县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3、刚察县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支付单。
刚察县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举报
奖励资金申报表
编号:
案件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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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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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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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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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资金理由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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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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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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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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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转办单:页 案情报告:页
处罚决定书:页 案件移送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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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
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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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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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意见:
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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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意见:
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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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
决定通知书
按照《刚察县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决定对你实行奖励,奖励金额 元(大写 )。请你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县公安局领取奖金(地址:刚察县迎宾大道14号);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如你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出具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账号,由公安局保障办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年 月 日
通知单位:
通知人: 通知方式: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刚察县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
支付单
编号:
案件基本情况:
举报奖励申报表编号:
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编号:
附:身份证明材料 页,委托书 页,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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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金签收单
今日领取举报奖金 元(大写: ),特此。
领取人(签名、印章或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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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单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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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