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刚察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刚政〔2023〕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刚察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抄送:档。 |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印发 |
刚察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刚察县地震应急预案
刚察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刚察县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地震灾害的能力,推进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府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负责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地震灾害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应急救援机构和专业队伍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4.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地震灾害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灾害危害性、严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动用的应急资源、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相应级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应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5.《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青海省突发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7.《青海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8.《刚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
10.《海北州地震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刚察县境内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灾害引发的次生事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刚察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抗震救灾相关工作的副县长和县武警中队队长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刚察中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气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热水管委会、青海湖农场、县邮政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铁塔海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刚察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刚察县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地震灾害等级,紧急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或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下令调遣应急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调运,批拨应急抢险所需经费;按规定时限及时向海北州人民政府和青海省有关部门报告地震灾害现场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处置意见和应急响应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事发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命令草案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检查应急处置的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地震灾害应对事项。必要时请求海北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成员单位的职责同刚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各部门应急管理相关职责。
2.2 指挥机构办公室及职责
平时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震时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2.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灾区派遣县地震现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3.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县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实施紧急支援。
4.指挥协调县人武部、武警刚察中队和消防大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县各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抢险抢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地震监测等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地震灾害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其发展趋势。发布震情、灾情信息,抗震救灾宣传引导工作。
6.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及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
7.组织指挥安置受灾群众。决定调运下拨救灾物资、救灾设备、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8.根据震情、灾情向州政府提出援助请求,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3 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抢险救灾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和武警刚察中队及专(兼)职救援队伍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搜救伤亡人员,抢救生命;紧急撤离、疏散现场人员;清点人数,排查搜救失踪、失联人员,逐个搜寻,确认下落;制定现场安保措施和防止灾害扩大措施,确保救援安全;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请求解决;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实行科学施救、适时调整、增派救援力量,必要时调集各类救援设备设施(如挖掘机、装载机等),增强救援力量,缩短救援周期,尽快达到救援目的;应急救援结束后,负责灾区现场清理工作;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疾控中心和县人民医院、县藏医院及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疏导和转移就医;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后勤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海北分公司、供电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灾害处置工作中各种抢险所需车辆和大型工程设备、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以及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供应;保障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电力、通讯、供水畅通;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协调和调动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4.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人武部、武警刚察中队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警力,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维护现场治安,防止现场人为破坏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维护灾区现场危险区域和附近交通秩序等;加强对地震灾害处置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重大责任人员逃逸)的控制;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获取地震灾害相关参数,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加强震区灾害性天气监测,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服务及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水利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清理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6.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有关媒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地震灾害及应急处置的信息报道意见,按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审查新闻稿件,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7.应急专家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救援需求,在复杂的状态下,可在全县范围内调集专家和专业人才,必要时向海北州、青海省有关部门协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基本状况进行判别,分析现场复杂的地理环境和风险因素,提出应对的技术措施,指导应急救援;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8.救灾捐赠接收组:由县总工会牵头,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社会捐赠的接受、管理、分发及相应的统计工作;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9.善后处理组:由县总工会牵头,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受灾企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以下工作:灾害伤亡人员的抚恤和生活救助,遇难者后事及家属安抚赔偿、伤病者医疗救治和困难补助,因灾害导致的各类设施设备(房屋、财产等)损坏的修缮和更新等;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10.调查统计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和保险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灾害种类不同,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灾害引发的房屋、水利水电、道路、农作物、林业、草原等的受损情况和受自然灾害影响引发的次生灾害损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11.灾后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各类房屋、基础建设、水利水电、道路及铁路等的受损情况,根据灾区受损情况,结合海北州、青海省、国家的相关文件及重建规划要求编制灾后重建规划书,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资料数据;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依据《刚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判定标准),将地震灾害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震情信息对照应急响应初判指标,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在实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论初判为几级响应,若事故现场情况不复杂或相对简单,受灾情况不严重,应急处置难度不是特别大,依靠县本级层面的各级指挥力量和应急处置力量及物资即可有效进行处置,可酌情降低响应级别。
3.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并报告县应急委,由县应急委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长(必要时县委书记)宣布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或视情由上级党委、政府直接决定启动。在上级政府或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初判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实际工作中,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核灾后,认为受灾情况特别严重,涉险人员数量较多,重要设施遭受破坏,应急处置难度极大,依靠县级层面应急力量、资源和技术力量,现场应急处置乏力或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不论灾害等级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者一般,均可启动一级响应。
3.2.2 重大地震灾害
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告县应急委并取得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必要时县长)宣布启动二级响应,必要时县应急委直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或视情由上级党委、政府直接决定启动。在青海省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原则上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后,初判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在实际工作中,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核灾后,认为受灾情况比较严重,涉险人员数量较多,重要设施遭受破坏或出现隐患,应急处置难度较大,依靠刚察县各部门或乡镇应急力量、资源和技术力量,现场应急处置乏力或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不论灾害等级为重大、较大或者一般,均可启动二级响应。
3.2.3 较大地震灾害
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宣布启动三级响应,或视情由海北州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在海北州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原则上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初判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实际工作中,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核灾后,认为受灾情况相对严重,涉险人员数量相对较多,重要设施出现隐患,应急处置难度相对较大,依靠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力量、资源和技术力量,现场应急处置乏力或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不论灾害等级为较大或者一般,均可启动三级响应。
3.2.4 一般地震灾害
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判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四级响应。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原则上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初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在实际工作中,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核灾后,若有人员被困且无法自救,重要设施遭受威胁且管理单位无法有效控制,即便是4.0级以下有感地震,也可启动四级响应,在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跨区域地震灾害时,县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3 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4 响应终止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终止,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灾区是否结束紧急状态或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宣布灾区应急响应结束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四级响应终止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灾区应急响应结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与州地震局取得联系,搜集短期地震预测情况,报告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通知各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做好防灾防震的各项准备工作。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州地震局做好震情跟踪监测、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观测的地震数据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会商。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的信息获取,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送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现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伤亡、失踪或被困的,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灾害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地震灾害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应当及时续报。
4.4 报告内容
1.地震灾害发生概况。
2.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灾害现场情况。
3.灾害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应急救援
5.1 响应指挥
5.1.1 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急小组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先期开展工作。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请求上级政府、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指导我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调动我县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抢救救援;协调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发动基层干部及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2.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医疗器械及药品、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受灾群众心理疏导工作,尽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和秩序。
4.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供水、供暖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通信、电力、供水、供暖体系的正常运转及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迅速组织抢险救援。
6.配合省、州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恢复境内的观测仪器并布设流动观测仪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8.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采取道路临时交通管制,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旅客,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管制信息。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研究提出需支援的事项。
5.1.2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四级响应启动后,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同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1.视情派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医疗器械及药品、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下拨地震灾害救助资金。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运输、供水、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向灾区派出抢险救灾及次生灾害防御、群众安置和生活保障、医疗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等工作组前往灾区。
5.提出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或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5.2 应急救援措施
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小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应采取以下救援措施。
5.2.1 人员搜救
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与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控措施以便各类救援队伍优先通行,快速抵达灾区开展救援。同时协调武警刚察中队、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等各方面的救援力量快速反应,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和生命搜索营救设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水利和科技局、疾控中心、医院及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要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5.2.3 受灾群众安置
应急管理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总工会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养老院的需要;优先安置老、幼、病、残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2.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2.5 加强监测
组织或请求具备能力的上级部门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台站、强震台站和前兆台站等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县生态环境局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2.6 防御次生灾害
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和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事故防范处置措施。
5.2.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2.8 开展社会动员
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2.9 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旅游的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
5.2.10 信息发布
地震灾情及处置情况新闻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害发生后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向全社会一定范围内发布简要信息,公布已经掌握的初步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政府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引导公众提高防灾抗灾意识,警示公众做好各种避险应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的相关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由宣传报道组负责进行。
5.2.11 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2.12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危险危害因素已经消除,相关临时应急机构和临时应急设施应当撤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四级灾害应急结束由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公布。
5.3 应急结束的现场处理
1.应急救援结束后,救援队伍和各相关应急小组在撤离现场前,应当认真做好现场清理,消除潜在的危险和隐患。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或派人员值守。
2.医疗救护组会同抢险救灾组负责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和现场洗消工作,清除危害物体和污染物质,全面清理,恢复常态。
3.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事发地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进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种类和浓度及扩散范围,以确定污染区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应对措施。
4.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处置工作情况。
5.4 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上级人民政府决策部署,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在其指导下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海北州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编制或根据上级政府指导和要求,刚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刚察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县内发生3.0级以上有感地震事件后,应急管理局向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州地震局上报震情。
当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当境内地下矿山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应急管理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及时邀请省、州地震局工作人员或专家分析研判,做好宣传、辟谣工作,平息地震传言。
7.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等特殊时期,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工作。
7.4 应对邻区震灾
刚察县邻近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影响到境内地区,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灾害时,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8.1 指挥保障
刚察县成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保障我县地震灾害处置的指挥体系。
8.2 应急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人武部、武警刚察中队、县人民医院、县藏医院等是全县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8.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全县各医疗机构和应急医疗队伍是突发事件抢险救治的基本力量。
8.4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能够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和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措施,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武警刚察中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认真研究地震灾害可能引起的治安危害,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积极制定处置地震灾害中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工作方案,从职责分工、警力集结、布控措施、执勤方式和行动计划等方面作出安排,为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8.6 物资保障
刚察县已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由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物资的调拨工作,遇到缺乏应急资源而导致救援乏力且本县无力解决时,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请求增援。
8.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全县范围内公布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确保联络畅通。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保证24h有人值守。
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内消防救援队伍、应急专家等通信联络信息库。
县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负责协调县级通信和信息机构,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明确各自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的职责,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人员培训,做好通信设备的保养和更新工作,确保突发地震灾害地区的信息畅通。
8.8 资金保障
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申请专项救灾资金、必要时向海北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通过各媒体向社会公众提出募捐,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8.9 应急技术支撑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应利用现代化地震监测科技,及时、准确地监测地震动态,做好预警工作。要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改进装备,提高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同时成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专家组,邀请海北州、青海省地震应急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增强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
8.10 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需要修订的情况如下: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述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地震灾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 宣传教育培训
县委宣传部联合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及各大通讯公司通过各媒体开展全社会范围内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熟知地震灾害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在县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各部门有计划、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地震灾害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知识,了解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掌握地震灾害事件的预测方法和报警方式安全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努力提高应急能力和安全水平。
9.3 应急演练
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预案要求,组织成员单位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以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9.4 奖励与责任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领导干部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抗震救灾期间,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救援不积极、严重虚报、瞒报灾情、救援过程中处置措施不当而导致衍生事故发生的;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私自发布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虚假言论或信息,制造社会恐慌和动乱的个人或组织;抗震救援期间趁机进行违法捞财、哄抬物价和其他犯罪行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9.6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刚察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1 应急响应流程图
10.2 应急指挥机构图
10.3 刚察县主要应急避难场所
序号 |
名称 |
类别 |
面积(㎡) |
可容纳入数(人) |
1 |
职工文化休闲广场 |
Ⅲ |
29000 |
14500 |
2 |
民族寄宿制初级中学 |
Ⅲ |
16000 |
8000 |
3 |
民族寄宿制完全小学 |
Ⅲ |
5000 |
2500 |
4 |
沙柳河镇寄宿制完全小学 |
Ⅲ |
9000 |
4500 |
5 |
哈尔盖镇民族寄宿制完全小学 |
Ⅲ |
5000 |
2500 |
6 |
泉吉乡民族寄宿制完全小学 |
Ⅲ |
5000 |
2500 |
10.4 刚察县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通讯录
单位 |
电话 |
单位 |
电话 |
县委办公室 |
0970-8652573 |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
0970-8653026 |
县政府办公室 |
0970-8653464 |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
0970-8652008 |
县政协办公室 |
0970-8652170 |
县卫生健康局 |
0970-8652474 |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0970-8652403 |
县生态环境局 |
0970-8652299 |
县委组织部 |
0970-8652418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970-8653181 |
县委宣传部 |
0970-8652410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0970-8654669 |
县委统战部 |
0970-8653560 |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0970-8651185 |
县委政法委 |
0970-8651518 |
县交通运输局 |
0970-8651778 |
县监察委员会 |
0970-8652564 |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
0970-8652481 |
县信访局 |
0970-865206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70-8652204 |
县总工会 |
0970-8653249 |
县医疗保障局 |
0970-8654966 |
团县委 |
0970-8652269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970-8651107 |
县妇女联合会 |
0970-8651698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0970-8652439 |
县法院 |
0970-8652562 |
县教育局 |
0970-8652424 |
县检察院 |
0970-8652559 |
县财政局 |
0970-8652262 |
县人民武装部 |
0970-8648180 |
沙柳河镇人民政府 |
0970-8652290 |
消防救援大队 |
0970-8652119 |
哈尔盖镇人民政府 |
0970-8654800 |
县公安局 |
0970-8652523 |
伊克乌兰乡人民政府 |
0970-8652287 |
县应急管理局 |
0970-8652178 |
泉吉乡人民政府 |
0970-8655225 |
县司法局 |
0970-8655280 |
吉尔孟乡人民政府 |
0970-8652214 |
县审计局 |
0970-8653127 |
武警刚察中队 |
0970-8644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