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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GCFS01-202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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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刚政办〔202387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刚察县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工作任务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鼓励群众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刚察县辖区内所有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农牧水利和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接收举报的,应当将受理的举报材料(含电话记录)移送至有受理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对安全生产职责模糊的,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政府研究决定,确定受理部门。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范围的判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行政许可,擅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含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排除或整改的。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认定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名称、事故发生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由受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或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逐级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核查举报事项之前,应当与上级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相互沟通,矿山领域举报的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第十 核查举报事项,情形较为简单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形较为复杂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必须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六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地址、单位等相关信息;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人员,非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等相关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调查属实而又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 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隐患举报应当按照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答复、统计和报告等程序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以各种方式的举报都应当受理、及时查证不得推诿、扯皮、拒绝受理。

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举报记录,包括:举报受理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及奖励情况。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漏举报人的一切相关信息。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由监管部门立案处罚后,分别对有功的举报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举报奖励资金,最低奖励不得低于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般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金,最低奖励不低于3000元;监管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奖励(除自然灾害以外)

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事故属各行业管部门或专业人员排查未发现的,各受理部门可酌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以下情形不属举报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

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

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二十 实名举报查实后,受奖励的实名举报人有效证件上载明的姓名(组织、单位)与受理部门记载一致的,方可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

第二十 匿名举报查实后,由受理部门指定的专职联系人负责联系举报人,收集确认举报人身份、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给予奖励。如举报人拒绝提供以上个人信息,视为放弃奖励。

第二十 举报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资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将获得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举报人多次或者连续举报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同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以首次举报为准,可以获得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奖励。多次或者连续举报的,应当视为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由获取奖励的行为,均不予奖励。

二十四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报安委办审核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具备奖励资格的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发奖人员可以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励资金;无法通知的,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励资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最多延长30日

第二十五条 下列举报或行为不适用于本细则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

(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其他不适用本细则的举报情形的。

第五章 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以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个人信息、案情及接收奖励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

举报奖励资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鼓励单位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县安委办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应作好举报记录,包括:举报受理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及奖励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及时将举报及奖励情况上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定期将汇总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县安委办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情况,及时在有关媒体、网站上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全额保障奖励资金预算,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通讯地址、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举报及来人举报。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细则202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121日至2025121

附件: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管理,规范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根据《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刚察县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举报奖励资金的预算保障安排,县安全生产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结案工作,对符合《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奖励资金标准申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核、报批、发放工作。

第五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报。举报内容属实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申报。

第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应填写《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提出申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并提交举报受理单位的案件转办单、案情报告、案件处罚决定、案件移送(加盖案件承办单位公章)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奖励金额依据《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举报奖励批准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案件承办单位制发《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决定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领取奖金,并填写《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支付单》(见附件3)。举报人不能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应当出具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银行账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存至举报人指定账户,填写《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支付单》。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单位负责举报奖励申报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举报奖励支付单等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领取奖励通知书由案件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负责通知,并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单位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对外公布或者泄露。对违法违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单位对举报奖励的申请、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一并施行。

 

附件:1、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表

2.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决定通知书

3.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奖励支付单

 

 

 

 

 

 

附件1:

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表

编号:202300*

案件受理单位


案件名称


举报方式


案件受理

情况


申报奖励资金理由及金额

理由:

(大写):             (小写):

所附材料

案件转办单:页 案情报告:页

处罚决定书:页 案件移送书:页

案件承办

单位意见

 

签字(加盖公章):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意见:

签字(加盖公章):

  

县财政局意见:

签字(加盖公章):

  

 

附件2:

编号:202300*

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

决定通知书

按照《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决定对你实行奖励,奖励金额   (大写    )。请你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领取奖金(地址:刚察县沙柳河镇学苑路44号);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如你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出具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账号,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通知单位:

通知人:      通知方式:   

通知时间:          

 

附件3:

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支付单

编号:202300*

案件基本情况:

 

举报奖励申报表编号:

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编号:

附:身份证明材料  页,委托书  页,其它:

举报奖金签收单

今日领取举报奖金  (大写:        ),特此

 

      领取人(签名、印章或手印):

          

(银行转账单粘贴处)

                        审核: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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