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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17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17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熟悉人大工作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统计,通报本次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编入《青海人大(公报版)》,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常委会办公厅于每年十二月向主任会议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出席会议的情况,并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不足百分之八十的,由常委会办公厅通知本人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认真阅读提前送达的会议材料,准备书面审议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常委会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服从会议安排,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审议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在上述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2009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熟悉人大工作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二、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第六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统计,通报本次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编入《青海人大(公报版)》,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常委会办公厅于每年十二月向主任会议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出席会议的情况,并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不足百分之八十的,由常委会办公厅通知本人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六、第七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认真阅读提前送达的会议材料,准备书面审议意见。” 
  七、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在上述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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