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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7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保健条件;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三)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习、生活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安全和用电用气等生活安全常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五)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文体、社交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教育未成年人,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资助政策

 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学前教育资助的标准是幼儿园不低于1200元,主要免除保育教育费

               义务教育资助政策

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对象和补助标准是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对象是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非寄宿制公办学校中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寄宿生生活补助的标准是:海北州小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700元。刚察县政府再提高500元,每生每年小学达到2000元、初中达到2200元。

               高校资助政策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学生奖励补助政策,享受对象必须是农牧民家庭学生(包括户籍制度改革中转为城镇户口家庭学生),城镇户口学生不享受该政策。标准为普通高校本科生补助1万元,专科学生补助6千元。

         三江源地区教育经费保障和异地办学奖补机制政策

 1、异地办学奖补政策的实施范围是生源地为玉树、果洛、黄南、海南、海北、海西六个州的学生。 三江源本地学生在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就读的,在就读地享受“1+9+3”政策,不再享受异地奖补政策。

2、异地办学办班经费补偿。初中和高中(含中职)学生到异地就读享受异地奖补政策,其前提条件必须是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异地就读的凡自行到异地就读的初、高中学生不享受该政策,但中职学生不受此限制。每学年生均补助标准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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