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4日
消息来源:http://www.qhhb.gov.cn
近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精神,州民政局及时对全州优抚对象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并按要求将符合条件696名优抚对象再次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标准是:一是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二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380元;三是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320元。四是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320元;五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此次调整提标从2013年10月1日执行,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州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