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公正,全面实施阳光采购
政府采购既是一项“阳光工程”,又是一项“窗口形象工程”。政府采购程序公开、信息公开、招投标活动公开、结果公开等“四个公开”落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和深入开展。为此州政府采购中心在“四个公开”方面采取重点措施:第一,在政府采购程序上,严格流程。在流程运行当中,各个单位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牵制。主要做法如下:1、由采购单位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和采购项目技术参数、数量等明细表,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计局审批(车辆采购还要由纪委监察局批准),并将采购资金转入财政国库管理的采购专户。2、采购中心根据纪委、审计的审核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信息发布、制定和发售招标文件。3、采购中心按照法定时间召开招标会议时,在财政采管科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组织投标、开标、评标活动,活动全程邀请人大、政协、纪委、审计和财政相关部门监督,当时确定预中标供应商,并在网上进行结果公示。4、达到法定日期后,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5、供应商按合同要求供货。6、货到后由采购单位首先组织验收。7、货物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根据验收报告开出拨款单至国库。8、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第二,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上,充分利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海北州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海北财政政府信息网等载体同步发布政府采购事项信息,做到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开标过程、中标结果等工作流程全程公开。确保招投标信息真实、准确、可靠,为供应商提供更多的公平竞争机会,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影响。第三,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对投标商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投标条件和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商不徇私情,不讲关系,坚决予以淘汰。同时,在采购招标书制作当中,坚决杜绝同类商品指定技术参数、指定商品品牌的行为发生,做到对每家供应商“公平、公正、公开”对待,坚决防止歧视和排挤供应商的情况发生。第四,在政府采购结果公布上,始终坚持投标结果现场公证、中标结果当场揭晓制度,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和海北州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上及时公布每次政府采购结果,坚决杜绝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现象。
(州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