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多举措惠民生
近年来,门源县医疗保险工作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社会医疗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一是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部实行一卡通,截至目前,共发放城镇居民医保卡17216张,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98.2%;发放新农合医保银行卡121320张,新农合参合率100%。二是医保筹资标准稳步提高。自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根据年龄段划分由最初的人均160-200元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以来,筹资标准分别进行了3-5次调整,城镇和新农合筹资标准由最初的人均30元统一提高到2015年的人均590元,增加部分由州县财政及个人承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分性别,不分年龄段,统一调整为100元。三是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积极组织引导广大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断提高报销比例,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80%、90%,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0万元。城乡居民医保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6%以上。四是增加慢性病病种范围,提高慢病门诊补助额。将患有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25种病名城乡居民纳入医保门诊统筹慢性病保障范围。农牧民和城镇居民慢性病病种由最初的8种和15种统一增加到现在的25种。慢性病门诊统筹支付额从最初的400元提高到现在的2000元。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4种慢病最高支付额提高到10000元。五是医疗救助水平不断提高。为解决特困人群看不起病、住不起院这一难题,门源县于2012年9月1日全面实施“先住院,后结算”的服务模式,努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施这一服务模式的同时,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常规报销后,达到大病医保起付标准的还可以在大病医疗保险中二次报销,享受民政救助的患者还可由民政部门进行三次报销,个人只承担少部分医疗费用,基本解决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实际问题。六是医保即时结算全面实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保系统上线后,医药费用全面实现即时结算和刷卡直报。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工作,将新农合基金专户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户统一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配备财会人员,帐款分管,实行资金封闭运行,实行乡镇社区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个人参合资金。参合参保基金全部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七是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得到强化。2014年医疗保险管理对我县40家“两定”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单位采取了限期整改的处理,对珠固卫生院的违规行为采取了停止报销一个月医药费的处罚。5月、6月份会同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对我县18家定点医疗机构,22家定点零售药店和西宁地区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再次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2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相应处罚。对我县11家药店存在串换药品、记账刷卡等违规行为采取了扣除10%违约金和违规金额的相应的处罚措施。10月份对武警青海总队医院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其13个科室中有4个科室与企业合作经营,存在串换药品、分解住院费用、不合理治疗等违规行为,针对以上情况,对该4个科室作出了停机3个月,限10内进行整改的处理决定。八是积极推行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自2012年12月1日我县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来,截止2014年底,共报销大病医疗保险2653例,报销金额共计1465万元,人均次报销额达到了5522元,期间最高一例从大病医保中报销19万元。商业保险公司和我县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加大政策宣传资料广泛宣讲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广大职工和城乡居民踊跃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大病医保进一步放大了保障效用,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和延伸,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解决群众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门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