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5日
消息来源:http://www.qhhb.gov.cn
为切实保障好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结合我州开展的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工作,从2016年1月1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标准在现行363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月人均达393元,城市低保继续实行据实补差;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年人均标准在现行2460元基础上提高510元,年人均达2970元。提标后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收入分三种类型进行分档补助。即: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2500元/人/年补助;年人均收入在500—2400元(原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2016元/人/年补助;年人均收入在2400—2970元(建档立卡新增低保对象),按照400元/人/年补助。条件具备的地方也可实行据实补差。
同时,要求各县深刻认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落实分类施保,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州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