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国税局认真贯彻落实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1日
消息来源:州国税局
海北州国税局根据省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39号),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海北州国税局积极采取措施,使车购税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2009年为935辆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征车辆购置税236万元。
2010年海北州国税局又根据省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602号),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对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截止2010年1月20日,海北州国税局已对93辆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按5%的税率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征车辆购置税23万元;为43辆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按7.5%的税率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征车辆购置税15万元。(撰稿人:王生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