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推进基层自治建设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9日 消息来源:http://www.qhhb.gov.cn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在城乡社区中开展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工作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做好我州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州委组织部、州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协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明确了建立协商机构、明确协商内容、确定协商主体、拓展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运用协商成果等六项工作任务。要求在村(社区)成立以“两委”成员为主的议事协商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协商目录;建立健全以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为主要成员的协商主体;积极开展以村(居)民议事协商会、村(居)民代表大会、听证会、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的协商会议;严格按照听取和征求意见、研究协商议题、确定工作方案、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及参与主体、发布公告、召开会议、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社区协商;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协商成果落地。
  通过抓点带面,典型广泛,推广经验,确保城乡社区协商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确保到201612月底前,在我州城乡社区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明显的社区协商新局面。

(州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