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医疗救助脱贫工作有效落实各项惠民政策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7日 消息来源:http://www.qhhb.gov.cn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青海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和省民政厅《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扶持脱贫作用,确保我州打赢脱贫攻坚战,近日,州民政局就全州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青海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和省民政厅《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扶持脱贫作用,确保我州打赢脱贫攻坚战,近日,州民政局就全州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一是明确了医疗救助脱贫攻坚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扶持作用,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最大限度减轻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是确保困难群众整体脱贫的重要举措。

二明确了医疗救助脱贫攻坚的目标。首先将“两线合一”后确定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范围,通过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门诊、住院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政策。其次及时做好未纳入贫困人口及低保范围的低收入群体和因病支出型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通过落实低收入医疗救助政策、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等,有效防预防和阻止这类群体因病致贫返贫。最后对于经政策性保障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家庭,应积极衔接慈善公益组织或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和帮助,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三是提出了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首先,全额资助农牧区低保对象参保参合。2016-2020年,为确保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年参保个人缴费的平均标准对农牧区低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其次,开展重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救助。农牧区低保对象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80%给予医疗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再次,给予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农牧区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设起付线,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给予8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5万元。最后,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农牧区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10万元。

(州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