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破解管理难题
为切实履行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源头管理,有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州委第七十二次常委会会议精神,海北州财政局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举措,全力破解财政性投资审核管理难题,制定上下衔接、良性互动的评审机制和行为规范,并排除阻力,扎实推进,有效落实。
一、州县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受本级财政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本辖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尚未设立财政性投资审核机构的县,由州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派员分别设立驻县工作室,对所在县县级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经所在县的县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由州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州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派员设立的驻县工作室,办公场所由所在县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所需运转经费由州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承担。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主任原则上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敬畏法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工资可实行年薪制。驻县工作室派出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聘用制和轮岗制,聘用期间执行绩效工资,满两年必须在全州范围内进行轮岗。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具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结算)等评审事项时,一律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评审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完备的附件,由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到位等情况以及提供附件的完备性进行前置性审查。对符合评审条件的及时委托财政性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送审部门或单位进行变更和补充。接受委托的财政性投资评审中心认为,委托送审的项目因存在重大技术性问题自身技术力量无法解决的,经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可再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具体权利义务双方在委托评审合同中确定,评审结果须经再委托评审的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复审无误后,并经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方可出具评审报告。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以及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不得擅自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擅自委托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或虽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进行了再委托评审,但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未经复审所出具的评审报告,一律不作为招投标和价款结算的依据,其所产生评审费用不得计入项目二类费用。
州县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再委托评审项目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州财政局每两年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乙级(含乙级)资质以上、信誉良好的现有社会中介机构中合理确定,并建立《海北州项目评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库》,在全州范围内公示。遇再委托具体评审项目时由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按合理排序、专业对应的原则从《海北州项目评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库》中指定评审机构,指定评审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评审的规范性、及时性以及对服务质量的有效性出具书面承诺,并对所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承担终身法律责任。
通过 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两年服务期内,若出现不诚实守信,造成项目不能正常实施或经济损失,评审结果显失客观公正以及两次拒绝承接评审项目的,即从《海北州项目评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库》中剔除,并在全州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项目评审程序,形成与财政部门良性互动,紧密配合的工作关系,实现项目评审工作有序推进,无缝对接,确保项目资金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送审项目评审申请时,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发改部门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批复文件等,同时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评审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财政部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评审项目的书面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性审查,并委托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受委托的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收到本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送审报告后,需再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自收到委托送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再委托合同签订工作。自行评审的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类的评审项目,自收到委托送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类评审项目,自收到委托送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同时出具评审报告。
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遵循上述时限规定。对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评审结果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3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
五、项目评审费用参照青海省物价局《关于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收取审核费用有关问题的批复》(青价用字 〔2000〕58号)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谁送审、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审费用,未付清或拒绝支付的可不出具评审报告;再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评审费用由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和具体承担评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委托合同中约定。项目评审收取的评审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财政,所需运转费用和人员绩效工资据实列入年度预算。
在此基础上,海北州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了在青海省内具有甲级资质的青海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黄河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甘肃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巨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5家社会中介机构和具有乙级资质的青海博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巨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青海保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海睿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家社会中介机构为全州提供项目评审有偿服务。
与此同时,海北州财政局经过广泛调研,深入分析,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大胆改革的思路,打破州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原有的薪酬分配模式,建立内部公平统一的绩效薪酬分配制度,制定了《海北州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内部管理办法》和《海北州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为便于高效快捷地提供服务,对目前尚未设立财政性投资审核机构的祁连县、刚察县、海晏县,由州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派员分别设立驻县工作室,每个工作室派出人员不少于2人,负责对所在县县级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目前,下派人员已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州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