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进一步规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州卫生健康委的要求,为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现就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补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理范围和时限
对于1982年5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只生育一个子女,以往未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现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限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具体办理程序按照《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2018年1月1日,全省统一停止新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2、提供夫妻双方单位或乡镇政府(社区)出具初婚、初育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规范补办工作
(一)对于《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申请补办的,须在原发证机关查询办证记录,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登记记录,并有独生子女证号的,夫妻双方单位或乡镇政府(社区)出具初婚、初育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可予以补办独生子女证,使用原证号。
(二)个人《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原办理机关无办证记录,现申请补办,其个人户籍所在地或其工作单位有曾经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记录的,独生子女证发证机关将记录复印留存后,可持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证明或双方单位证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设截止时间。
三、相关政策待遇
对于2017年12月31日前新办理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办理之前所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均不予补偿。办理以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开始享受相关政策。
办理或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独生子女家庭女方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