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9日 消息来源:海北新媒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决定》已由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重大要求,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阻断可能的疾病传染源和传播途径,防止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州、县林业草原、农牧、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基层单位要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州、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购售、贩运、携带、寄递、饲养、食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猎捕食用的旱獭等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整体、部分及其衍生物、卵、蛋)的行为。


    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三、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农(集)贸市场、物流、超市、餐饮、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禁止猎捕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消费提供条件、场所或者服务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积极引导,杜绝餐饮场所以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严厉打击餐饮经营者收购、加工、出售禁止猎捕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四、州、县人民政府要在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基础上,尽快在其他野生动物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禁猎(渔)区,依法落实禁止猎捕措施,并加强非禁猎(渔)区管理。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生态环保、防害等特殊原因,确需猎捕的,严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猎捕的野生动物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不准交易、食用。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以国家、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野生鸟类集群的越冬地、繁殖地和迁徙停歇地,以及禁猎(渔)区为重点,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禁猎(渔)区的监测巡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加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通道等设施的科学建设管理,减轻或消除因工程建设无法避让而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州、县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认清滥食野生动物的风险,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提高全体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全州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的知识教育,养成保护野生动物习惯,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识。


    州、县新闻媒体要加强保护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引导,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州、县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决定的违法行为向林业草原、农牧、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八、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明原因伤病、受困、死亡的野生动物要依法及时向林业草原和农牧部门报告,不准伤害或自行处理,并做好自我安全防护。


    未经许可,非法捕获饲养的本地野生动物一律放归自然。


    九、州、县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的行为,要严格依纪依规依法查处。


    林业草原、农牧、公安、市场监管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依法从严处理。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出现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规依法从严处理。


    十、州、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