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财政“十三五”脱贫攻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 消息来源: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全力助推脱贫攻坚

——州财政“十三五”脱贫攻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三五”期间,财政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精准精准扶贫脱贫战略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关于脱贫攻坚的一系列政策要求,认真履行财政职责,紧紧围绕脱贫攻坚既定目标任务,加大投入,大力整合,强化监管,为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全力推动了全州脱贫攻坚纵深开展。

一、积极筹措资金,形成开发合力。一是积极争取专项资金。2016—2020年累计落实上级扶贫资金108716万元,年均增长8.24%(其中:2016年落实20761万元,2017年落实14021万元,2018年落实25386万元,2019年落实26202万元,2020年落实22346万元)。二是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从2016年开始,安排的州县级扶贫资金从“十二五”期间的每年500万元提高到了7200万元,安排支农专项资金从300万元提高到了2000万元,全部用于全州贫困村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和产业发展。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资金稳步增长。三是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十三五”期间全州累计统筹整合各类涉农资金553718万元(其中:2016年整合257100万元,2017年整合97933万元,2018年整合98939万元,2019年整合50569万元,2020年整合49175万元),重点实施了贫困村的易地搬迁、设施农牧业、异地搬迁、劳务输出、农牧民技能培训、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旅游扶贫等项目。

二、加大政策扶持,激发发展活力。一是健全完善政策保障。财政部门坚持推进脱贫攻坚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生态保护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紧密结合,制定出台了《海北州整合涉农及相关资金推进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和《海北州金融支持精准扶贫实施方案》,为全州扶贫资金使用和金融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规划村集体经济管理。针对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力度越来越大,村级组织收入越来越多的实际,州财政局及时修订《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出台《海北州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州推行村级财务购买第三方代理记账服务,从机制和体制上把财政监督贯穿于财务收支活动的全过程,解决了村级资产缺乏制度约束性的问题,有效防止村集体“三资”流失、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合理、村集体资产贪污挪用、逃避监管等问题的发生,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破零复壮”及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

三、强化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一是结合实际出台政策。在推进脱贫攻坚进程中,制定出台了《海北州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海北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海北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海北州实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办法制度,以财政工作取得的成效检验扶贫成果。二是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印发了《海北州财政局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将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全部录入扶贫动态监控工作系统后直达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与国库集中支付对接匹配度100%。三是定期报表跟踪问效。及时督促各县财政部门填报财政部制定的《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度情况统计表》,纳入整合范围的单位每季度上报一次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支付、余额情况。州财政局设计了《海北州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支付情况月报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模块查询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支付情况,形成跟踪问效的机制。四是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州县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扶贫等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选项、编制、论证、审批、报备等程序。申报项目时严格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坚决不予立项,杜绝“资金寻找项目”问题的发生。五是强化绩效评价运用。建立了全面的扶贫资金评价机制和考评指标体系,坚持“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用财理念,严格执行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因素法”分配机制。每年年底会同州扶贫开发局对四县的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按照资金整合率、资金拨付率、项目完成率、资金使用效益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四县下一年度财政扶贫绩效奖励资金分配之中,实现了财政监督从以合规性检查为主向以绩效性监督为主转变,从以事后检查为主向全过程监督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