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再次提高城乡低保等保障标准
惠及2万余名困难群众补发资金达7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4日 消息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网,海北州再次提高城乡低保等保障标准,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提标是海北州连续第十三次提标,提标后,将适度扩大城乡低保覆盖范围,预计惠及全州20446名困难群众,惠及补助资金达700余万元,将于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提标资金补发工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一是全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提高32元,由原来的633元/月提高至665元/月;二是全州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提高384元,由原来的4800元/年提高至5184元/年(432元/月)。其中:一档低保家庭5076元/人/年(423元/人/月),二档低保家庭4428元/人/年(369元/人/月),三档低保家庭3132元/人/年(261元/人/月)。同时,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为:一档低保家庭5184元/人/年(432元/人/月),二档低保家庭4695元/人/年(391元/人/月),三档低保家庭3396元/人/年(283元/人/月)。

提高分类施保补助水平。城乡低保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为分类施保对象,享受标准为:城市100.8元/月,农牧区64.8元/月。

提高特困供养最低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12096元/人/年(1008元/人/月),集中供养13305元/人/年(1108.8元/人/月)。

提高临时救助上限。根据“困难家庭救助上限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确定”的规定,临时救助上限标准为399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