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进一步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力度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9日 消息来源:http://www.qhhb.gov.cn

 

近日,海北州针对以往城乡医疗救助标准低、范围窄、手续繁杂等实际问题,依照《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海北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实现医疗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新《办法》从救助比例、救助范围、救助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拓展救助对象的范围。在原有医疗救助对象基础上新增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和城乡低收入居民为救助对象。一方面资助老残一体人员及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长期性的医疗救助。另一方面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之外的城乡低收入居民,对于突发事件而造成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在扣除自负部分及有关部门应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仍在5000元以上者,实施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最高限额为10000元。第二,门诊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一类人员每人每年救助360元;二类人员每人每年救助240元;三类人员每人每年救助120元;凡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恶性肿瘤患者每人每年救助500元;凡患型以上高血压、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的患者每人每年救助360元。第三,住院救助报销比例明显提高。一类人员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由民政部门100%进行救助,二类和三类人员的救助标准分别为90%85%,年救助标准统一提高至30000元。第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加大。《办法》在原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对因患癌症、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及其他城乡居民,因医疗费用巨大,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及有关部门报销的费用后,个人承担部分在10万元(不含自费药品)以上者,可实施一次性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个人承担费用在10—20万元之间的,救助标准为个人承担部分的30%;个人承担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个人承担部分的4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新《办法》的实施使医疗救助工作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得到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医疗救助在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医方面的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