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
消息来源:海北州人民政府
近日,海北州召开《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于2023年2月24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北地处祁连山、青海湖两个国家公园核心区域,境内有着丰富的山岭、水体、森林、草原、湖泊、湿地、冰川和动植物资源,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处于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是青海乃至全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因此,立足海北实际,制定出台《条例》,以法治护航海北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条例》在总体框架上共分八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责、保护义务等10个方面的内容。第二章至第八章共三十八条,分别对生态保护与利用、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内容作了规定。
下一步,全州上下将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领会《条例》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起来,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努力做好海北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学习宣传,创新宣传渠道形式,多角度开展条例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对照条例抓好贯彻执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树牢生态保护理念,积极谋划、主动作为、讲求协作,确保条例切实落地生根、落地生效。
审核:刘海龙
撰稿:李健兴
供稿: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海北快讯第3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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