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4日 消息来源:http://www.qhhb.gov.cn

为缓解物价上涨对我州城乡低保对象生活造成的影响,进一步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根据省上统一安排部署,我州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统一提高10元,其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193元的基础上月人均提高10元,保障标准达到203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1140元的基础上年人均增加120元,保障标准达到1260元。新增资金由省、州、县财政分级承担,其中:城市低保资金省财政补助80%,州、县财政承担20%;农村低保资金省财政承担85%,县财政承担15%。本次我州共需提标资金432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357.48万元,州、县财政承担62.52万元。新标准从201011日起执行,全州共有3.6万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