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全力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消息来源:http://www.qhhb.gov.cn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州严格按照《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曾经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我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按照《意见》规定,1995年12月31日前与我州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具有我州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类人员可纳入我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3类人员具体是曾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符合条件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缴纳32000元;60周岁以上(不分男女),每增加一岁递减1000元;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纳17000元。参保人员一次性足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实行定额发放。并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一年度起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我州在严格按照《意见》的基础上,立足我州实际,就省驻州、县单位人员参保问题、补缴养老保险年限等具体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和说明,并就受理申请、办理审批、参保登记、建档缴费等重点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