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3日 消息来源:http://www.qhhb.gov.cn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通知》精神,门源县从20117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政策范围内提高了10-20个百分点。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5%提高到65%,对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到75%,对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对连续参保的城镇居民每连续参保一年可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同时,凡在参保年度内未享受门诊和住院医药费补助的城镇居民,可将当年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结转到下一年度,用于冲抵个人缴费。

通过住院报销比例的提高和门诊个人缴费的结转,极大的提高了患者抗疾病风险的能力,缓解了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压力,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调动了广大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使这一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到了广大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