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建立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3日
消息来源:http://www.qhhb.gov.cn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海北州制定建立了符合本州实际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一是确定临时救助对象。凡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群体;贫困家庭中无能力上学的大、中专学生;经民政局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二是确定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然超过5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死亡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重残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适当救助;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适当救助;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2000元;外来务工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一次性返程路费和一日以内的基本生活费。三是临时救助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除省财政补助临时救助资金外,州、县财政每年分别配套不少于5万元的临时救助资金,并以10%的增幅逐年增加,资金滚存使用。另外,州、县财政为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临时救助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