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刚察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刚察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总工会八届三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总工会
2015年12月17日
抄送:档。
刚察县总工会 2015年12月17日印发
刚察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职工群众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扎扎实实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加大帮扶工作力度,提高帮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化,实现对困难职工帮扶的全覆盖不遗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规定,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本着热情接待、认真调查、公开公正、及时快捷、依档施助的原则。
第三条 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不含“两节”集中帮扶)原则上一个申请人(一户)一年帮扶救助一次。
第二章 帮扶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范围为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在以上单位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公益性岗位职工;刚察县所属社区委员及公益性岗位职工;建立工会组织的刚察地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原在刚察县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工作的退休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其他需要帮扶救助的。
第五条 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刚察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刚察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 帮扶救助项目
第六条 生活救助。为家庭收入低或因发生意外灾害、疾病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帮助他们解决或缓解生活困难。
第七条 医疗救助。年度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夫妻、未成年子女、在校大中专学生及需赡养的父母,以户口簿为准)因患大病、慢性病、器管移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八条 助学救助。职工子女经参加高考考入大学,接受大学专科以上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
各类免费生不列入助学范围。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动模范、工会干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具体帮扶救助委托刚察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第十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救助。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信息,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章 帮扶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生活救助标准。分为“两节”集中帮扶救助和临时性生活救助两种。在每年的元旦、春节集中帮扶救助,进行一次节日慰问。救助标准按刚察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依据专项帮扶资金筹措情况确定。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相当于刚察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享受政府低保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刚察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不享受低保,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本人已故后,遗属无固定经济来源,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1000—2000元生活救助。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标准。困难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进行器管移植、或患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在按规定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待遇(当期)之后,依据当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额度,视困难程度,按不同区间给予救助。
个人自付2000元(含)至5000元区间的救助500—1000元;
个人自付5000元(含)至10000元区间的救助1000—3000元;
个人自付10000元(含)至30000元区间的救助3000—5000元;
个人自付30000元(含)至50000元区间的救助5000—8000元;
个人自付50000元(含)至100000元区间的救助8000——10000元;
个人自付100000元以上的救助10000元—15000元。
职工家庭成员(夫妻、未成年子女、在校大中专学生及需赡养的父母,以户口簿为准),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进行器管移植的,或患慢性病长期治疗的,在按规定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待遇(当期)之后,依据当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额度,视困难程度,按不同区间给予救助。
个人自付2000元(含)至5000元区间的救助500—800元;
个人自付 5000元(含)至10000元区间的救助800—2000元;
个人自付10000元(含)至30000元区间的救助2000—4000元;
个人自付30000元(含 )至50000元区间的救助4000—6000元;
个人自付 50000元(含)至100000元区间的救助6000——8000元;
个人自付100000元以上的救助8000元—10000元。
第十三条 助学救助。对子女考入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助学救助。具体对象、条件、标准见当年海北州总工会下发的金秋助学文件。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扶救助。由帮扶中心提出计划,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报州总工会审核并报省总审批后,会同县财政局,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公开招标选择培训学校和职业介绍机构,并以省总名义签订培训合同。培训验收合格后,经省总审核通过后统一直接支付帮扶金。
第十五条 职工家庭因意外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4000元的帮扶救助。属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不予救助。
第五章 帮扶救助程序
第十六条 困难职工救助程序:个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帮扶中心发给申请人救助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救助申请表——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县总工会帮扶中心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核实——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帮扶中心按规定提出救助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困难职工领取救助金。
1、个人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和证明。申请书须如实反映家庭基本情况及致困原因。同时,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及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救助的需出示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自费医疗费单据原件,留存复印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须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金秋助学须附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2、申请人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办理困难职工情况证明,单位或社区工会在接到申请后,须认真审查核实,如实对困难职工出具证明。
3、申请人持个人申请及相关资料、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出具的证明到帮扶中心申请救助。帮扶中心须在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核实。
4、分管领导召集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听取入户调查情况汇报,研究确定救助对象,提出初步救助意见。
5、帮扶中心将确定的困难职工按照建档要求录入到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6、 建档完成后,帮扶中心将救助对象和按照规定提出的初步救助意见提交主席办公会议研究。
7、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8、公示无异议后,救助对象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救助金。
9、困难职工领取救助金时,需填写实名制汇总表,由领取人签收,原则上不能代签代领。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要在一个月内提供最终领取人补签回单证明。
第六章 档案建设
第十七条 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内容包括职工个人信息、收入情况、家庭基本状况、致困原因及帮扶情况等,并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同时,还应具有内容真实、全面、一致的纸质档案。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结合“两节”慰问、金秋助学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对已经脱困的及时办理退出,对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帮扶中心指定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改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的档案数据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未经分管领导同意,无关人员不得借阅、查询、使用档案。对私自损毁、擅自更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帮扶救助。
1、有酗酒不良嗜好和赌博、吸毒、嫖娼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2、已经社会其他渠道救助的当年考入全日制院校的应届毕业生;
3、家庭有雇佣人员从事赢利性活动的;
4、已获得民政、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两节”慰问的,不再列入县总工会“两节”集中帮扶救助范围;
5、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在帮扶中心入户调查时,按照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或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二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款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追缴被骗取的救助金,并在两年内不再列入救助对象。
第二十三条 下岗失业是指原国有、集体企业关停并转后无法上岗或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二十四条 意外灾害指非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如房屋倒塌、水灾、火灾、雷电击伤等突发性灾害。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指旱灾、洪涝、冰冻、冰雹、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 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刚察县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