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财政局
开展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监督检查的公示
刚察县财政局
开展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监督检查的公示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青财库字〔2019〕77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决定在全县开展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方式
(一)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至2019年4月底前结束,5月份对检查情况处理及总结。
(二)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预算单位于2019年3月29日前上报自查报告,要求领导签字及加盖公章。
二、检查范围主要内容
(一)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资金专户。不得改变财政专户用途,扩大核算范围,核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撤销原专户,按新开立财政专户程序办理。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国库,不得违规转入其他财政专户存放。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二)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行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加快资金入库速度,缴库时间超出5个工作日的,从2019年起一律为5个工作日内。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应当直接缴入国库,不得再转入其他财政专户进行归集,凡另行设立归集性账户的,原则上2019年元月底前予以撤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核算其他类型资金,凡存在核算其他类型资金的,原则上2019年元月底前清理完毕。
(三)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加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清理力度,从严控制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拨付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资金。
三、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理处理等日常工作。
组 长:宣勇
副组长:殷恒萍
成 员:陈晓丽 王燕 雷海萍
(二)严守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实施意见》规定的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三)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
资金存放主体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在本行亲属的业务、收入挂钩。凡发现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附件:刚察县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明细表
刚察县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明细表
四、其他事项
此项执法检查工作,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0970-8652299
刚察县财政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