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
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公示
刚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
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公示
一、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主要针对2018年上级扶贫专项资金和县级预算安排扶贫专项资金,同时关注以前年度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确定是否符合政策和程序。包括:扶贫资金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投向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是否对前期准备充分、实施条件成熟、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是否存在扶贫项目资金多渠道下达、重复建设的情况。
(二)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包括:扶贫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是否有违反规定使用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贫资金,滞留、挤占和挪用扶贫资金,超范围使用等问题;是否实行扶贫资金独立核算;是否实行县级报账制规定;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等行为;是否存在项目延期过长,超过扶贫资金使用年限的情况;其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包括:财政扶贫项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按规定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项目是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使用报告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等问题;是否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实行公示公告制;项目是否实行存档和台账管理。
(四)开展整合是否规范。2018年整合资金是否按计划审批实施,整合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整合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进度、整合资金的使用是否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等。
如发现重要违法违规线索,可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到其它财政专项资金。
三、检查时间及步骤
从2019年7月1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自查自纠阶段(7月31日前)。县、乡、村三级首先要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自纠过程中,要注重边查边改。同时,对于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纠正的要落实整改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于7月31日前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的自查报告,报送至县财政局财监股。
(二)检查组成员培训(8月2日)。为了统一检查口径,对负责检查的成员,从检查依据、检查口径、检查内容、检查形式等方面进行培训。
(三)重点检查查阶段(8月3日至9月15日)。对2018年度扶贫专项资金的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确定是否符合政策和程序;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等进行重点检查。
(四)整改落实阶段(9月15日至9月30日)。各单位要针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县财政局财监股。
四、检查方式和组织安排
(一)检查方式。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以“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县财政局组织就地检查、就地反馈。
(二)检查组织安排。成立2019年度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理处理等日常工作。
组 长:宣 勇 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王永军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陈晓丽 县财政局财监股股长
张妍艳 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王 燕 县财政局绩效股股长
雷 钊 县财政局财监股干事
任 庆 县财政局农财股干事
马生贵 县财政局绩效股干事
五、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四)《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
(六)《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
(七)刚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海北州财政局转发青海省财政厅印发的<青海省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八)其他相关文件。
六、其他事项
此项执法检查工作,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0970-8652299
传 真:0970-865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