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护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刚察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及物品。禁止在水源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二)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畜禽等动物养殖、屠宰。
(三)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从事野外餐饮、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四)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河道采砂、取石。
(五)禁止在县境内各河流水域炸鱼、电鱼、毒鱼、网鱼、垂钓鱼等一切捕杀水生动物。
(六)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有污染的企业。
(七)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有毒物品和酸液、碱液、农药、化肥、油类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厂和堆场。
(八)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九)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破坏水源涵养的水柏植、湿地、草地等植被。
(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十一)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其他禁止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饮用水水源地巡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污染饮用水源地、故意破坏水源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公告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水源保护意识,积极检举揭发各种破坏水源地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将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有意隐瞒包庇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 报 电 话:
刚察县公安局:110
刚察县生态环境局:0970—865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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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