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3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刚察县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集体长期稳定增收。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全省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扶局〔2019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做好全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使用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以纳入光伏扶贫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村为主,优先扶持零经济收入的贫困村集体经济和无( )劳动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确保扶贫对象长期稳定收益。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适用范围为1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二条 刚察县“十三五”光伏扶贫项目采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司+受益贫困村”管理模式建设,贫困村受益年限为25年。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光伏扶贫受益对象采取“脱贫出、返贫进”的动态扶贫管理,每年根据各村贫困状况进行调整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村12个,分别是:哈尔盖镇3个村(果洛藏秀麻村79户、环仓休麻村63户、切察村18户),沙柳河镇2个村(果洛藏贡麻村139户、尕渠村35户),伊克乌兰乡2个村(刚察贡麻村86户、尚木多村15户),泉吉乡2个村(年乃索麻村54户、扎苏合村48户),吉尔孟乡3个村(日芒村55户、环仓贡麻村52户、秀脑休麻村50户)。根据12个贫困村全村贫困户户数进行分配,哈尔盖镇果洛藏秀麻村占年收益的11.38%,环仓休麻村占年收益的9.08%,切察村占年收益的2.60%;沙柳河镇果洛藏贡麻村占年收益的20.03%,尕渠村占年收益的5.04%;伊克乌兰乡刚察贡麻村占年收益的12.39%,尚木多村占年收益的2.16%,泉吉乡年乃索麻占年收益的7.78%,扎苏合村占年收益的6.92%,吉尔孟乡环仓贡麻村占年收益的7.49%,日芒村占年收益的7.93%,秀脑秀麻村占年收益的7.2%

“村级项目”电站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站内设备维护、检修、耗材及组件保养、清洗等运维费用,以及电站设备场用电、技改工程、各项税收、消防、检测检验、大数据维护及土地租赁等相关费用,运营成本列入发电成本核算,从项目收益中支出。县级项目公司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开支,按照1%的标准纳入“村级项目” 管理成本,由省级项目公司统一提取后平均分配至县级项目公司。“村级项目”的运维,5年质保期内,由建设企业负责运维,之后村级电站运维仍由省级层面统筹,在全国范围统一招标,优中选优,吸引优质企业参与村级电站运维。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60%村集体经济使用,主要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的维修维护、党员干部教育、劳动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及发展村级产业等方面;净收益40%主要用于贫困村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形式,扶持贫困人口增加收入,实现劳动取酬;

第四条 在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发改、扶贫、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以及涉及项目的乡( )政府、电网企业等。县扶贫部门负责光伏收益的分配。

第五条 收益分配自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发电日开始计算,按季度进行结算。电网企业优先根据光伏扶贫项目电量足额及时阶段原则支付扶贫收益,由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监督相关部门分配,并定期上报省扶贫开发局及省能源局备案。村级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形成的村集体经济用以支持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公益岗位扶贫按照优先扶持弱劳动能力的村内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原则,由村委会提供或设置就地就业、公益岗位等方式、使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坚决杜绝简单发钱养懒现象。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使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确保使用效益。用于村内小型基础设施 (如道路、水利设施等 )维修维护(1—2万元内)、党员干部教育、劳动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及村级产业发展;提供临时性救助,奖励扶弱助残、脱贫典型等。不得用于从事宗教活动,不得用于村委会办公场所装潢装修,不得用于村委会工作经费开支。

(一)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使用支出部分,严格落实“一事一议”和公示公告制度,资金使用结果即时在村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奖励扶弱助残、提供临时性救助等的严格按照户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原则。坚持按劳取酬原则,坚决杜绝发钱养懒:一是村级扶贫电站维护临时性用工,优先考虑贫困户家庭;二是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最大限度地激发贫困户内心动力。各村要根据受益贫困人口实际,对有劳动能力、半劳力和弱劳力贫困户设置相应的公益性岗位,综合考虑劳动强度及其家庭人口数量、生活状况给予差异化对待,不搞普惠制和一刀切。工薪标准原则上参照年度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售电收益、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列入村务公开范围,利用微信群、村公示栏、刚察县公共信息网每年公示公告两次,收益分配使用结果以村为单位分配一次公告一次,每年至少公示公告一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分配流程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并按季度结转到县鑫圣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的专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的专户,并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按各电站发电量划转至县项目公司。

第十条 刚察县县鑫圣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电价补贴申报及收益分配;负责村级光伏电站发电收入结算及国家财政补贴结转工作。

第四章 监管保障

第十一条 光伏扶贫收益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鑫圣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并进行统筹管理,由财务专职人员负责将收益划转至所辖乡镇的“村财乡管”账户,乡镇财务专职人员负责将资产收益拨入到贫困村账户,贫困村村委会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部门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须在村内公示,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要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管,对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十三条 县扶贫局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行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乡镇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收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4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0420日至20224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