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县境内460万亩夏秋草场
实行全面禁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消息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角城种羊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方针政策,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长效机制,进一步保护、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确保农牧民增收,推进牧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和《刚察县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2020年对我县境内460万亩夏秋草场继续实行全面禁牧,现将具体禁牧措施通知如下:

一、禁牧方式:

(一)完全禁牧区:在刚察县与周围邻近县边界地区草原、部分严重退化的黑土滩及当年种植多年生人工草地实行完全禁牧;

(二)阶段性禁牧区:在禁牧区植被恢复较好的草原,在每年1月1日—7月19日,8月21日—12月31日实行严格禁牧,7月20日-8月20日根据产草量进行合理利用。

二、在禁牧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禁牧区域内的草原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草原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管护义务。

(二)制止放牧和破坏网围栏等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或农牧主管部门。

(三)积极接受各级部门巡查。

四、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禁牧封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者。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作为县级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禁牧封育的技术指导和日常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禁牧区和划区轮牧的有关工作,加强执法并作好监督检查工作,对在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监督检查畜群进入禁牧区放牧。

五、乡(镇)禁牧工作组全面负责本辖区禁牧日常巡查工作。乡(镇)禁牧工作组在禁牧期间全面负责全乡禁牧日常巡查工作。各乡(镇)在进入夏秋草场的主要道路上设立禁牧卡子,每个乡(镇)至少设立1个固定卡子,阻止和劝返要进入禁牧区放牧的牧民群众,同时各村草原管护员全面负责全村禁牧日常巡查工作。突出重点,对重点时间、重点区域、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由乡(镇)抽调人员分组集中进行专项清查、劝返工作,对不听劝阻偷牧牧户根据偷牧时间按比例扣除禁牧补助资金。

六、将禁牧补助资金与禁牧工作挂钩,以村为单位,提留30%的草原补助资金,作为牧户履行禁牧职责的绩效奖励资金,其余70%的补助资金按“一卡通”直补到户。禁牧绩效奖励资金的发放以草原管护员评价为基本依据,由村(牧)委会综合考评确定分户的绩效奖励资金额度,考核结果在本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和财政局,按“一卡通”兑现到户。对禁牧职责履行不好的牧户,30%草原补奖资金不予兑现。

七、将禁牧工作与县、乡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对在禁牧封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对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 凡在刚察县境内(包括三角城种羊场)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事项。

 

 

 

 

 

00年五月十

            刚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