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行政执法制度
公示内容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5日 消息来源: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

(一)机构名称: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二)受理机构:刚察县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区域:刚察县所辖区域

(四)办公地址:刚察县东大街10号

(五)办公电话:0970-8859933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

三、执法权限

1、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执法。

2、负责对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动物诊疗、兽医、畜牧种畜禽(含蚕种、蜂种)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3、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农药、肥料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4、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5、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植物保护、农业植物检疫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6、对全县果品质量安全、育苗市场的监督执法;

7、对全县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堤防、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文和防汛监测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8、对水产养殖、水产苗种、捕捞等方面及其他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9、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10、对农机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执法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11、统一受理并回复社会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直接举报、投诉及上级主管部门批转的农业和水领域案件线索等工作。

四、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3、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4、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备案。

6、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违法案件,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受理。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核查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确定是否立案。

2、立案。执法人员和部门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有关事实,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

4、审批。承办人调查终结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领导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批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或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情形,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6听证。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7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意见书》。举行听证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后,经复核需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报领导审批。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队留存,一份归档。

9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10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1结案。行政处罚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

12、立卷、归档。

五、执法人员信息

本单位共有执法人员12名,党员6名,90%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内设有综合办公室、财务、执法一中队、执法二中队4个科室。

六、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6项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七、执法结果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将处罚决定的内容,按规定的方式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监督举报方式

 地址: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东大街27

邮编:812399

监督电话:0970—8652481

举报电话:0970—885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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