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的通告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乡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刚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规定和国家、省州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禁止露天焚烧各类垃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露天焚烧垃圾。严禁在全县范围内露天焚烧可燃的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废旧衣物以及其它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农作物秸秆、树枝、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严格执法监管处罚。凡发现露天焚烧行为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第一时间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告知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倡导文明祈福祭祀。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切实提高环保意识,自觉摒弃上坟祭祖烧纸钱、放烟花、燃香烛等习俗,提倡鲜花祭祀、网络祭奠、清扫墓碑等环保文明祭祀方式,把中华民族慎终追远、缅怀先人的情感用现代文明的方式表达,做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黑一块地”。城镇建成区要设立定点祭祀场所,坚决遏制在环境敏感区燃放烟花爆竹、随意祭祀的行为。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禁止违法焚烧行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协调、引导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配合做好禁止违法露天焚烧工作,组织开展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等监管措施,及时制止违法露天焚烧行为。五、严格实行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检举、揭发露天焚烧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县级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 0970- -12345 )
刚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