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规范城镇公共停车场及停车秩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刚察县城镇公共停车场及停车秩序,解决城市“停车乱、停车难”问题,优化停车资源,改善停车环境,提升城镇停车场规范化、标准化、智慧化和市容市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3年4月26日起,开展规范城镇公共停车场及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停车场是指在刚察县县城以及各乡镇所在地范围内,各类开放或封闭的经营性停车场、免费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及城镇街道停车泊位。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设置停车场或占用公共用地划设停车位;
2.所有车辆均不得随意占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区域和未划设停车泊位的路段;
3.沿街商户严禁以设置隔离桩(墩)、摆放物品、划设网格线等方式阻碍公众停车;
4.在划设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机动车行驶方向顺向停车,驾驶员不得有逆向停放、压线停放、乱停乱放、一车多位等不文明停车行为;
5.机动车、非机动车严禁占用出租车专用停车位和公交车站台;
6.机动车不得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形成“僵尸车”,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
三、规范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非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严禁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请自觉停放在人行道上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且做到车头按箭头指向停稳摆齐。
2.请广大市民朋友主动监督、劝导“身边人”文明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对身边不规范停放的非机动车,伸手“扶一扶、摆一摆、挪一挪”。
3.沿街单位和商铺需严格按照“门前四包”规定,拒绝非机动车在门前乱停乱放,对非机动车随意停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引导按规定有序停放。
四、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城镇公共停车场及停车秩序规范管理规定,主动配合并积极维护道路停车秩序,积极举报私设停车场和乱收停车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遵章守纪、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告别交通陋习,争做文明有礼刚察人。
五、温馨提示:县交警大队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城镇路面及人行道的巡查管控力度,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接受学习教育及依法进行处罚等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广大市民朋友们,让我们从每一次骑行、每一次停放、每一件小事做起,以点滴之行汇聚文明创建的磅礴之力,共建文明美丽刚察,共享幸福美好生活!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