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县域外开设牛羊肉直营店
(直销点)补贴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刚政办〔202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刚察县县域外开设牛羊肉直营店(直销点)补贴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刚察县县域外开设牛羊肉直营店(直销点)
补贴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好《刚察县建设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推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扎实推进我县牦牛藏羊肉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青海湖牦牛藏羊肉品牌化营销能力,实现牛羊肉产品优质优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刚察牛羊肉直营店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等自主投资经营主体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在县域外开设的以经营刚察青海湖牦牛藏羊肉为主的营销店以及依托农贸市场开设的直销点的总称。
第三条 县域外开设刚察牛羊肉直营店补贴及奖励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资金,采取先开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四条 成立刚察县县域外牛羊肉直营店专项补贴及奖励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青湖农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特色农畜产品营销协会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并负责具体事务。
第二章 补贴、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五条 县域外开设的牛羊肉直营店可享受补贴资金和年销售额奖励资金,包括经营主体资格为县域外自然人、经营销售刚察县牛羊肉的法人,均可享受补贴资金和年销售额奖励资金。
(一)补贴资金
1.门牌标识补贴:对各直营店经营主体统一门牌标识的,给予一次性0.5万元补贴;对各直销点经营主体统一门牌标识的,给予一次性0.3万元补贴。
2.保鲜冷链设备补贴:对各直营店经营主体给予购买保鲜冷链设备一次性0.5万元补贴;对各直销点经营主体给予购买保鲜冷链设备一次性0.3万元补贴。
3.铺面租赁补贴:①对在西宁市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区开设的各直营店经营主体,店铺面积小于20(含)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租赁补贴,店铺面积20-50(含)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租赁补贴,店铺面积50-100(含)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9万元租赁补贴,店铺面积在100(不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1万元租赁补贴;②对在青海省内(西宁市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区除外)其他市县(区)开设的直营店经营主体,店铺面积小于20(含)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租赁补贴,店铺面积20-50(含)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租赁补贴,店铺面积50-100(含)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租赁补贴,店铺面积在100(不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7万元租赁补贴;③对在青海省外开设的各直营店经营主体,店铺面积小于20(含)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租赁补贴,店铺面积20-50(含)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租赁补贴,店铺面积50-100(含)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租赁补贴,店铺面积在100(不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租赁补贴。
以上补贴为铺面租赁补贴,按照“先开后补”原则,对经营主体连续销售满6个月以上的进行奖补,政府补贴部分不得超过经营户实际年租金的50%。
4.电子广告设备及服装补贴:对各直营店购买电子广告设备和统一员工服装的给予一次性0.3万元补贴。
(二)年销售额奖励资金
1.年销售额8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年销售额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3.年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主题火锅店、烧烤店、体验店等年销售额奖励资金
对在县域外开设的以经营刚察青海湖牦牛藏羊肉为主题的火锅店、烧烤店、体验店,经核实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予以奖励(年销售额为:刚察青海湖牦牛藏羊肉销售额,不包括火锅店年总营业额)。
(四)连锁店销售刚察青海湖牦牛藏羊肉奖励(补贴)资金
对连锁店销售刚察青海湖牦牛藏羊肉的按区域划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不包含铺面租赁补贴)、第二项予以奖励(年销售额为:刚察青海湖牦牛藏羊肉销售额,不包括连锁店年总营业额),累计奖励(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五)年销售额的核算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5日。
第六条 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原则,符合补贴条件的直营店在经营满6个月后可进行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直营店在每年12月6日至15日期间进行申报。
(一)各直营店申请补贴资金,需向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提供以下材料(电子版PDF或复印件):
1.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刚察青海湖牦牛”“刚察青海湖藏羊”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证明;
3.商铺租赁合同、门牌装修票据、购买电子广告设备和员工服装票据、购买保鲜冷链设备清单票据、冷链物流运输票据、刚察县畜牧兽医站产地检疫票据。
(二)各直营店申请年销售额奖励资金,需向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提供以下材料(电子版PDF或复印件):
1.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2);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刚察青海湖牦牛”“刚察青海湖藏羊”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证明;
3.流水账单、销售额清单、刚察县畜牧兽医站产地检疫票据。
第七条 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在接到各直营店补贴和奖励资金申请后,组织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直营店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局于当年12月底前按程序发放补贴及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报经营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骗取补贴及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直营店(直销点)建设标准
第九条 各直营店必须按要求统一“刚察青海湖牦牛藏羊肉直营店”门牌标牌(详见附件3)。
第十条 各直营店电子广告设备应放置在门店醒目处,并持续滚动播放“刚察青海湖牦牛”“刚察青海湖藏羊”等刚察县名优产品宣传片。宣传片由县农牧、工信和文旅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 各直营店店内装饰需体现刚察青海湖牦牛藏羊元素及刚察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更好地向顾客展示刚察特色畜牧业文化。同时,要设置整齐陈列的生鲜区、特色产品区等,并使用透明保鲜柜便于顾客选择商品。
第十二条 各直营店需将刚察县特色农畜产品营销协会颁发的“刚察青海湖牦牛”“ 刚察青海湖藏羊”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证明放置在门店醒目处。
第十三条 各直营店需做到店容店貌整洁,并按属地要求制作食品安全制度公示牌并悬挂上墙。店内员工要统一着装(详见附件4)、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在日常经营中要做到诚信经营、文明经营、价格透明、品质过关,杜绝虚假宣传,用实实在在的产品、热情周到的服务赢得消费者青睐。
第十四条 各直营店需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按照有关电气规程敷设电气线路和设备,注意布局和分隔,避免人货混居,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完善消防设备,按照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直营店销售的牛羊肉产品必须为刚察牦牛藏羊肉,销售的其他产品以刚察特色农畜产品为主,并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其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各经营主体须作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各直营店应有专用销售台账,专人如实详细记录每日刚察县牛羊肉进货及销售情况,记清具体品种、数量、价格、产地、质量等情况,并于每月25日向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上报牛羊肉销售情况。
第十七条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牵头,组织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湖农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每年2次对各直营店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各直营店经营情况,并进行考核评估和市场调研。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各直营店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监督工作,对未取得授权许可的经营主体擅自使用刚察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各直营店的刚察牛羊肉进货渠道进行监管,严禁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来源不明以及掺加掺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牛羊肉。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金申领资格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证明,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开设刚察县牛羊肉直营店(直销点)补贴申报表
附件2:开设刚察县牛羊肉直营店(直销点)奖励申报表
附件3:刚察青海湖牦牛藏羊肉直营店(直销点)门牌标识示意图
附件4:刚察青海湖牦牛藏羊肉直营店(直销点)员工服装标识示意图
附件1:
开设刚察县牛羊肉直营店(直销点)补贴申报表
申报主体 名 称 |
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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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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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店(直销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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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内容 |
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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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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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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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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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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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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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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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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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审核意见(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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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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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开设刚察县牛羊肉直营店(直销点)奖励申报表
申报主体 名称 |
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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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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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奖励标准 |
奖励金额(元) |
备注 |
1 |
年销售额80万元(含)—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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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销售额300万元(含)—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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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年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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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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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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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审核意见(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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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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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刚察青海湖牦牛藏羊肉直营店(直销点)门牌标识示意图
图示一(无商标经营主体门牌):

图示二(有商标经营主体门牌):

附件4:
刚察青海湖牦牛藏羊肉直营店(直销点)员工服装标识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