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乱倒建筑垃圾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7日 消息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刚察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着力推动卫生城市创建,维护城市环境、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建筑垃圾应纳入危险废物处置。
  二、各乡镇、部门在建设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在河道、草原、退耕林地、公共活动区域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及焚烧,应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处理,并督导施工单位严禁将建筑垃圾交予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公司进行处置。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密闭、覆盖措施,防止扬尘,严禁清运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予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对不配合检查、抗拒管理、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执法人员应加强对垃圾频发位置的日常巡查管控,对乱堆乱放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进行追溯,依法进行处罚。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营造美好城市人居环境。

    监督举报电话: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0970-8654669

             刚察县生态环境局         0970-8655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