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关于加强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7日 消息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强化对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有效防控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和蔓延扩散,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规范检疫程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是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各乡镇、各部门、各林业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落实检疫责任,严防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维护我县生态安全。

二、严格执行检疫制度

(一)草原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中心)将重点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来源、检疫证书等进行查,所有外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必须持有《植物检疫证书》,实行“一车一证”“一车一检随货同行,不得虚报瞒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从外省及本省其他、县地区调入苗木、花卉,必须持《植物检疫证书》,并及时向刚察县草原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中心主动报检,待检疫复检合格后方可栽植、使用、加工或销售。

(三)在本县内城镇绿化、公路、铁路、电力、通信、建筑、物流包装、寺院庙宇建设等工程所需木材及其木制产品(包括木质包装箱、电缆箱、光缆线盘等)调运前,必须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及时向刚察县草原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中心)进行报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违法行为追责

调运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植物检疫部门将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自行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私自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标志、标识的行为;

(三)运输苗木及其木制产品时,未办理“两证一签”或发现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四)擅自调换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开拆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改变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用途的行为

(五)调运单位或个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对未检疫复检合格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栽植、使用、生产、销售等,导致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为,县植物检疫部门将上报司法机关,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联系方式

刚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草原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中心 

联系人:张媛媛 

联系电话:0970-8653026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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