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某某供水供热公司及法人李某某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一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2日 消息来源:

2024年7月31日16时45分,刚察县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居民入户管沟施工作业现场坍塌事故,导致1人死亡。

刚察县某某供水供热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开展作业现场隐患排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青海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依法对刚察县某某供水供热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行政处罚

公司法人李某某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依法对李某某给予罚款2024年年收入40%36,120元(叁万陆仟壹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日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对秦某某随意倾倒、抛洒和堆放建筑垃圾案的处罚决定公示

2025年3月12日,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过程当中,发现当事人秦某某在沙柳河镇新城大道高速路口砂场附近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6月1日起印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6月1日起印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秦某某警告并处罚款100元整(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