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施工企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公告
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相关规定,现就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所有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均需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二、时限要求
1.新建项目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完成劳动用工备案;
2.已开工未备案项目,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3.续建项目须在开工15日之内将本年度新进场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进场承诺书等资料交至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监察办公室;
4.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后期将不再补办,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责任与义务
1.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施工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施工合同金额3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不开设专用账户,可采取现金支付或其他合法方式,但需确保工资发放记录完整可追溯;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工资。
四、办理方式
携带纸质材料至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监察办公室办理(地址:刚察县西大街50号)。
五、咨询与监督
政策咨询: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监察办公室,欢迎社会公众对未备案或违规用工行为进行监督(电话:0970-8653307)。
附:劳动用工备案目录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1日
附:
劳动用工备案目录
1.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3.营业执照
4.资质证;5.安全许可证;6.开户许可证
7.委托授权书(办理劳动备案)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工伤保险缴纳凭证;10.工伤保险人员核定表
11.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凭据;12.支付专户三方协议
1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委托协议
1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据(下列三选一)
(1保证金银行专户冻结凭证)(2银行保证保函)(3保险机构保证保函)
15.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项目概况表
16.农民工花名册 、进场记录 ;17.农民工考勤表
18.农民工进场承诺书;19.农民工退场确认书
20.农民工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合同签收表
21.劳资专管员聘书
22.农民工工资表、银行代发回执
23.维权告示牌
24.劳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