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关于退耕还林地、公益林等保护
禁止放牧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退耕还林地、公益林等保护地禁止放牧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牧区域
1.所有退耕还林(草)地;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区域,涵盖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县域内绿化带;
3.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林地、草地;
4.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放牧的其他区域。
二、禁牧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行长期禁牧。
三、禁牧要求
1.在禁牧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放牧活动,不得放养牛、羊、马、驴、骡等草食性牲畜;
2.禁牧区域内农户饲养的草食性牲畜,必须实行圈养或舍饲养殖,不得散养;
3.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禁牧工作,自觉遵守禁牧规定,不得阻挠禁牧执法及管护工作。
四、处罚措施
1.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进行处罚;
2.在退耕还林地、公益林等保护地非法放牧造成林木、植被毁坏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或恢复植被;拒不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或者补种、恢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补种、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县生态环境局
县公安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202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