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关于退耕还林地、公益林等保护
禁止放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2日 消息来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退耕林地、公益林等保护地禁止放牧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牧区域

1.所有退耕还林(草)地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区域,涵盖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县域内绿化带

3.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林地、草地

4.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放牧的其他区域。

二、禁牧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行长期禁牧。

三、禁牧要求

1.在禁牧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放牧活动,不得放养牛、羊、马、驴、骡等草食性牲畜

2.禁牧区域内农户饲养的草食性牲畜,必须实行圈养或舍饲养殖,不得散养

3.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禁牧工作,自觉遵守禁牧规定,不得阻挠禁牧执法及管护工作。

四、处罚措施

1.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进行处罚

2.在退耕还林地、公益林等保护地非法放牧造成林木、植被毁坏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或恢复植被;拒不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或者补种、恢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补种、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县生态环境局

 

 

 

县公安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