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广大屠宰户、畜牧生产经营主体、全县群众:
为全面整顿规范我县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县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制度
所有牲畜屠宰活动严格执行定点屠宰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包括现场宰杀销售在内的屠宰活动(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许可不得从事屠宰活动),必须将牛、羊、生猪送往定点屠宰点进行屠宰。严格畜禽屠宰待宰行为管理,加强屠宰证章标志管理,按照规程实施屠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标识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督促做好相关处理工作。(刚察县定点屠宰点为青海一品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刚察县城东加油站以南、哈尔盖路以东。)
二、严禁私屠滥宰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我县执法部门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公安机关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使用证章不全的牛、羊肉制品。同时,鼓励社会各单位、个人对牛、羊私宰点以及销售、经营、加工不合格肉品和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970-8654669
0970-8652481
刚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刚察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5年9月24日